深交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託生物”,300583.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根據賽託生物于2020年12月7日发表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买卖所關注函回復的補充布告》,菏澤潤鑫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鑫熱力”)于2019年1月前為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山東潤鑫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潤鑫”)全資子公司。2018年4月,因潤鑫熱力項目建設資金緊張,賽託生物與浙江乾元建設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以下簡稱“乾元菏澤分公司”)臨時簽訂了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賽託生物依照合同約定付出了工程預付款2070萬元,乾元菏澤分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直系親屬付出給潤鑫熱力,用於潤鑫熱力項目建設。賽託生物凭借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向潤鑫熱力劃撥資金的行為,構成上市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操控的子公司非經營性佔用,到2018年12月,上述佔用款項已經歸還。
賽託生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4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山東潤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原關聯人潤鑫熱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3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實際操控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米超傑未能恪盡職守、实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5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的規定,對賽託生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賽託生物財務總監李福文未能恪盡職守、实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賽託生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5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二、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山東潤鑫投資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三、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原關聯人菏澤潤鑫熱力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四、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操控人、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米超傑,財務總監李福文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賽託生物是一家應用基因工程技術及微生物轉化技術,專業從事新式甾體類质料藥物研發、生産為一體的生物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創建於2010年1月19日,註冊資本1.07億元,2017年1月6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300583。賽託生物2020年三季報顯示,公司大股東為山東潤鑫,持股36.93%;第二大股東為米超傑,持股22.68%。米超傑直接持有山東潤鑫83%的股權,係山東潤鑫的控股股東及公司實際操控人。
米超傑2014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26日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米超傑,出世於1968年,本科學歷,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畢業于河南大學經濟學專業。2005年9月起任職于山東潤鑫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曾任山東潤鑫執行董事兼經理,現任山東潤鑫執行董事;2011年10月起任職于菏澤潤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任菏澤潤鑫執行董事兼經理,現任菏澤潤鑫執行董事;2012年10月至今,歷任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7月至今,兼任斯瑞生物執行董事、董事長。
2020年12月7日,賽託生物发表《關於對深圳證券买卖所關注函回復的補充布告》顯示,2019年1月,公司向控股股東山東潤鑫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其持有潤鑫熱力的100%股權;2019年1月23日,潤鑫熱力正式變更成公司全資子公司。2018年,潤鑫熱力正處於建設期,需求投入很多資金,受銀行貸款發放不及時等要素影響,潤鑫熱力出現暫時資金緊張,為不影響潤鑫熱力項目建設,公司凭借九羥項目部分未簽約工程(提煉動力車間和溶媒收回)與乾元菏澤分公司臨時簽訂了《9-羥項目土建工程(提煉動力車間和溶媒收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5180萬元,合同約定的付款方法為預付款40%,公司隨按合同約定付出了上述工程預付款2070萬元(付出方法為公司收到客戶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乾元菏澤分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借予了乾元菏澤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直系親屬某自然人,該自然人于2018年4月將上述款項直接付出給潤鑫熱力,用於潤鑫熱力項目建設。該資金劃撥行為構成了上市公司資金被公司控股股東操控的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2018年9月份,公司與乾元菏澤分公司簽訂了《9-羥項目土建工程(提煉動力車間和溶媒收回)工程施工合同》的終止協議,同時公司就上述工程項目與山東中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从头簽署了施工合同。截止2019年末上述工程項目已建設完畢。2018年4月,潤鑫熱力歸還該自然人380萬元,2018年10月,潤鑫熱力歸還該自然人1690萬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乾元菏澤分公司以銀行電匯的方法分批退還了公司預付的悉数款項2070萬元。
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與乾元菏澤分公司、乾元菏澤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直系親屬某自然人不存在關聯關係。綜上,2018年4月公司向潤鑫熱力劃撥資金2070萬元,由於潤鑫熱力在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為公司控股股東操控的全資子公司,上述資金劃撥存在被公司控股股東操控的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景象,上述被佔用資金已于當年度歸還公司。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存在下列景象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實際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實際操控人關聯人、實際操控人予以公開譴責:(一)被佔用資金日最高餘額為1000萬元以上;(二)被佔用資金日最高餘額佔以該日為基準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的5%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未達到公開譴責標準的,本所能够視景象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股東、實際操控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恪守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告诉、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0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等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许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实行資訊发表義務,主動合作公司做好資訊发表作业,及時奉告公司已發生或许擬發生的严重事件,並嚴格实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特別留意籌劃階段严重事項的保密作业。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买卖價格或许産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许傳聞,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许傳聞所触及的事項準確奉告公司,並積極主動合作公司的調查和相關資訊发表作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办理人員應當实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恪守並促进上市公司恪守國家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实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高級办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许財務方面出現的或许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买卖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3.1.7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实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买卖、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法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晦气用上市公司未公開严重資訊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法走漏有關上市公司的未公開严重資訊,不從事內幕买卖、短線买卖、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産完好、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以任何方法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六)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实行資訊发表義務,並保證发表的資訊真實、準確、完好,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许严重遺漏。積極主動合作上市公司做好資訊发表作业,及時奉告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许擬發生的严重事件,並如實答复本所的相關問詢;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上市公司、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许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许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股東、實際操控人、收購人、严重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恪守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告诉、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等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许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实行資訊发表義務,主動合作公司做好資訊发表作业,及時奉告公司已發生或许擬發生的严重事件,並嚴格实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特別留意籌劃階段严重事項的保密作业。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操控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买卖價格或许産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许傳聞,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许傳聞所触及的事項準確奉告公司,並積極主動合作公司的調查和相關資訊发表作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办理人員應當实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恪守並促进上市公司恪守國家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实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高級办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许財務方面出現的或许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买卖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7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实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买卖、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法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晦气用上市公司未公開严重資訊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法走漏有關上市公司的未公開严重資訊,不從事內幕买卖、短線买卖、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産完好、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以任何方法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六)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实行資訊发表義務,並保證发表的資訊真實、準確、完好,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许严重遺漏。積極主動合作上市公司做好資訊发表作业,及時奉告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许擬發生的严重事件,並如實答复本所的相關問詢;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发表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许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5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许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6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许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4條:上市公司的資産應當獨立完好、權屬明晰,不被董事、監事、高級办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關聯人佔用或许分配。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操控人應當恪守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1條: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採取切實办法保證上市公司資産完好、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得通過任何方法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的,公司榜首大股東及其最終操控人應當对比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实行本章、節的規定。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3條: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操控的其他企業不得运用關聯买卖、資産重組、墊付費用、對外投資、擔保、利潤分配和其他方法直接或许間接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資産,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8條: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獨立,不得通過下列任何方法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五)將公司財務核算體系納入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办理系統之內,如共用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能够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直接查詢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資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9條: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山東潤鑫投資有限公司,居处:菏澤市定陶區東外環路南段,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菏澤潤鑫熱力有限公司,居处: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東外環南段路西,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原關聯人;
根據賽託生物于2020年12月7日发表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买卖所關注函回復的補充布告》,菏澤潤鑫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鑫熱力”)于2019年1月前為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山東潤鑫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潤鑫”)全資子公司。2018年4月,因潤鑫熱力項目建設資金緊張,賽託生物與浙江乾元建設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以下簡稱“乾元菏澤分公司”)臨時簽訂了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賽託生物依照合同約定付出了工程預付款2,070萬元,乾元菏澤分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直系親屬付出給潤鑫熱力,用於潤鑫熱力項目建設。賽託生物凭借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向潤鑫熱力劃撥資金的行為,構成上市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操控的子公司非經營性佔用,到2018年12月,上述佔用款項已經歸還。
賽託生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4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山東潤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控股股東原關聯人潤鑫熱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3條的規定。
賽託生物實際操控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米超傑未能恪盡職守、实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0條、第3.1.5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3條、第4.2.8條、第4.2.9條的規定,對賽託生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賽託生物財務總監李福文未能恪盡職守、实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賽託生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5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四、對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操控人、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米超傑,財務總監李福文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山東賽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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